江苏银行易付通业务商户服务协议
(适用于抖音电商平台)


特别提示:在签署本协议前,甲方需完整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明确了解、知悉己方的权利义务,乙方特别提醒甲方关注本协议中加粗部分等对甲方权益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请务必仔细阅读和理解,如对本协议内容有任何疑问,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甲方应暂停签约并通过江苏银行客服进行咨询,客服电话95319。
甲方以点击确认、勾选等方式接受本协议,即表示甲方已知悉、理解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内容,并愿意受此约束。如甲方不接受本协议,甲方将无法使用乙方在合作平台上提供的易付通业务相关服务。
本协议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甲方充分认同其效力。

甲方(平台商户):
乙方(银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为保证合法、规范使用江苏银行易付通服务,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就甲方在合作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开立“登记簿”用于交易资金管理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相关定义
(一)“易付通”业务是指乙方为合作平台及其商户提供的登记簿开立、登记簿记账管理、资金结算、查询、对账等一体化资金管理服务。
(二)“登记簿”是指在“易付通”业务项下,甲方申请开立、使用的,用于记录甲方在合作平台开展经营活动产生的交易资金数据的记账编号。登记簿不属于银行账户,甲乙双方之间并不构成实质意义上的存款法律关系。
(三)“合作平台”是指包括北京有竹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及上海格物致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作平台经营者”)运营的抖音电商平台(域名为jinritemai.com),具体范围以乙方与合作平台经营者约定为准。
第二条 甲方自愿申请开立、使用“登记簿”用于记录甲方在合作平台的资金交易数据。甲方授权同意乙方根据合作平台及其技术服务商向乙方发送的信息与指令进行登记簿项下相关交易数据的登记,为甲方提供记账与结算等服务,业务处理时间以乙方系统记录的为准。甲方承诺通过合作平台及其技术服务商向乙方传输的订单信息及交易指令均真实、有效。
第三条 对甲方和合作平台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一切纠纷,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由甲方与合作平台自行解决。
第四条 乙方应当在对交易信息(含支付订单信息、交易流水、结算信息和汇总明细等)核对无误后,确保及时、准确、可靠的执行合作平台或其技术服务商发出的资金划付指令。乙方延迟或错误执行指令的,由乙方承担责任,但非因乙方原因导致的除外。
第五条 甲方应提供符合法律要求的结算账户(下称“绑定账户”)作为资金汇划的出入金账户。甲方承诺绑定账户为甲方或与甲方存在合法资金管理关系的主体所有,否则,由甲方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与经济损失。
第六条 甲方在申请开立、使用“登记簿”的过程中,应授权合作平台向乙方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如甲方为自然人的,甲方应提供姓名、绑定账户账号(卡号)、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证件号码和有效期限、证件影像文件;
(二)如甲方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甲方应提供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注册地址、单位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号、绑定账户账号(卡号)等信息,并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乙方要求的证件影像文件。

甲方可以通过合作平台对开立“登记簿”时提交的相关信息和资料进行变更。甲方办理上述相关信息和资料变更时,乙方有权重新对甲方的身份进行审核验证,甲方应配合乙方核实其变更的真实意愿。甲方办理以上所列变更事项无需与乙方重新签署协议,本协议继续有效。在乙方完成变更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 关于甲方及相关个人信息主体的信息授权、处理与保护,甲方知悉并同意:
(一)基于乙方为甲方办理本协议项下事项所必需,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通过收集、存储、使用、加工、删除等方式处理甲方在办理本协议项下服务过程中主动提供或因使用服务而产生的信息,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及乙方合作机构对甲方身份、账户及交易等信息进行核验,并可将上述信息用于监管报送、司法协助、合规检查等。上述信息的范围包括甲方及其相关个人信息主体的基本身份信息、账户信息和交易信息等。
乙方合作机构包括:
进行个人信息核验的第三方机构名称与联系方式:北京中盾安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010-68773415。
进行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信息核验的第三方机构名称与联系方式:北京中数智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008904900。
进行银行账户核验的第三方机构名称与联系方式: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0592-5813613;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95516。
进行制裁名单核验的第三方机构名称与联系方式:Factiva Limited(道琼斯公司),800901216。
(二)对于甲方同意乙方处理的信息,乙方将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与甲方的约定开展信息处理行为,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护甲方的信息。
(三)如乙方收集甲方相关个人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的,甲方承诺其已取得相关个人信息主体关于本协议项下个人信息处理的有效合法授权,并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四)乙方经甲方授权获取的身份、账户与交易数据等信息、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为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并结合为甲方提供服务所必需的最短时间。超出保存期限后,乙方将对上述甲方信息进行删除或匿名化处理,但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乙方有权对甲方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和信息进行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开立“登记簿”的申请:
(一)乙方对甲方身份信息存在疑义,要求甲方提供辅助证件,甲方拒绝提供的。
(二)乙方有明显理由怀疑甲方开立“登记簿”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甲方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乙方业务制度规定的其它不予开立登记簿的情形。
第九条 甲方“登记簿”仅限在合作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场景下使用,若乙方对甲方“登记簿”项下的交易行为存疑,有权停止为甲方提供“登记簿”相关服务。乙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甲方的业务开展情况及交易行为进行审核,如发现不符合本协议约定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乙方有权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并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第十条 甲方应确保绑定账户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始终保持正常、可交易的状态。若甲方的绑定账户不可用或因被有权机关冻结、余额不足、账户金额被禁止划转等原因导致状态异常,不能正常进行支付的,相关损失及法律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与乙方无关。

第十一条 乙方提供的服务受合作平台相关业务账户的制约,如合作平台相关业务账户因挂失、止付、冻结等原因不能使用,本协议项下相关服务将中止或终止,由此引发的争议由甲方与合作平台自行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因不可归咎于乙方的原因导致合作平台中止/终止使用乙方服务的,从而导致乙方无法为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相关服务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由甲方与合作平台自行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甲方同意乙方通过合作平台获取甲方在合作平台发生的资金入账、资金提现等资金交易指令和甲方在乙方或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对账单,并进行核验、对账。乙方与合作平台对账无误后,对所涉交易资金按照约定进行相应的记账、结算等处理。对账有误时,乙方将向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或合作平台核实原因,修正错误前乙方可与合作平台协商暂停执行所涉交易资金相应的系统处理。当甲方交易行为触发乙方风险交易规则时,乙方可能增加对甲方的身份信息或交易信息核验并要求甲方或合作平台提供证明材料,核验结果有可能影响资金结算,包括但不限于暂停交易、资金冻结等。
第十四条 甲方不得出租、出借乙方为其开立的“登记簿”,不得利用“登记簿”套取银行信用,不得利用“登记簿”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洗钱和恐怖融资、电信诈骗、赌博及其它违法犯罪活动。否则,乙方有权在通知合作平台后单方终止本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如涉嫌违法犯罪的,乙方将移交公检法等有权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乙方因以下任一情况没有正确执行合作平台及其技术服务商系统发送的指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一)乙方接收到的指令信息不明、不及时、存在乱码、不完整或无法辨认等;
(二)甲方在合作平台开展的业务被合作平台暂停或终止;
(三)业务指令、“登记簿”状态或绑定账户状态等异常导致指令不能成功执行(因乙方系统原因造成的除外);
(四)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协议约定;
(五)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因于乙方的情况。
第十六条 甲方同意并授权,若乙方或相关第三方系统或账务等出现差错、故障或其他原因引发了展示错误或甲方不当获利等情形的,乙方有权自行采取更正系统、账户差错,以及直接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中扣回不当获利款项、暂停服务等适当纠正措施,而无需提前通知甲方或征得甲方同意。
第十七条 乙方不对甲方的交易资金及因交易失败、交易纠纷等引起的交易资金受损、因购买合作平台自行推出或与其他第三方联合推出的各类商品或服务而引起的交易资金受损等承担任何形式的保证或承诺,不承担甲方对所投入的交易资金因管理运用和使用而引起的任何风险或责任,甲方应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和风险。
第十八条 乙方不提供任何含有对甲方及其合作平台所涉交易资金的资金监管、资金托管等在内的服务,乙方也未委托合作平台代理乙方进行理财销售等金融活动。
第十九条 乙方有权对甲方提供的证明文件及交易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并对相关资料进行留存,用于甲方身份真实性、交易真实和合法性的甄别以及反洗钱报送等合法用途。乙方有权对甲方采取身份识别、银行结算账户识别、风险监测及动态评分等风控措施。
第二十条 甲方承诺严格遵守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会参与或协助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活动,并根据乙方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及资料,协助乙方进行反洗钱交易监测及数据报送,并对信息及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一旦乙方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甲方涉及相关违法活动的,乙方有权通知并要求甲方在限期内进行说明,如甲方未能在限期内提供合理说明的,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乙方应依法对甲方“登记簿”交易余额信息、交易记录和甲方身份资料等甲方信息承担保密义务。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提出要求外,乙方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第二十二条 甲方在合作平台连续6个月无资金交易或无信息上送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项下服务,乙方终止服务后应及时通知合作平台并由合作平台通知甲方。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在通知合作平台后要求甲方配合提供交易数据和其他证明资料影像件等信息进行核查,并要求甲方限期纠正,甲方不能按期纠正或拒不纠正的,乙方有权自行或协同合作平台采取核查、延迟资金结算、限制资金结算金额、暂停本协议项下的服务、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等所有乙方认为有必要的措施,并视情况决定是否报送有关监管部门及公检法部门,对此,乙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且无需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如因此导致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甲方营业执照已过期或注销或吊销,或进入破产清算、和解或重整程序;
(二)甲方在乙方系统内发生身份或银行结算账户识别异常;
(三)甲方在乙方系统内发生高风险预警;
(四)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洗钱、套现、赌博、传销、淫秽色情、非法经营、恐怖活动等违法违规活动或为上述违法违规活动提供协助及便利;
(五)甲方在合作平台内的交易缺乏真实性、有效性或违法违规;
(六)甲方、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被清算协会、清算机构纳入黑名单;
(七)其他违法违规或违反乙方产品管理规范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在甲方使用本协议项下服务的过程中,遇到下列任一状况而致使乙方无法向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该状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协议项下服务相关的客户端、系统等进行维护;
(二)因台风、地震、海啸、洪水、停电、战争、恐怖袭击、疫情等不可抗力之因素,造成本协议项下服务运行系统障碍;
(三)电信设备、通信线路、供电线路出现故障;
(四)甲方未按照乙方有关业务规定正确操作;
(五)因病毒、木马、恶意程序攻击、网络拥堵,电信部门等有信息技术依赖的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技术调整或故障、网站升级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者延迟;
(六)因合作平台等与本协议项下服务有依赖关系的第三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有效期内,因国家相关主管部门颁布、变更的法律、法规、规章、指引、通知、政策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导致乙方客观上不能继续为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的,该等情况将不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可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方式通知甲方后变更本协议内容或提前终止本协议。
第二十六条 基于甲方与合作平台签署的相关业务合作协议,以及乙方与合作平台签署的相关业务合作协议,乙方为甲方与合作平台提供交易资金管理相关服务。甲乙任一方与合作平台签署的相关业务合作协议终止的,则本协议随之终止。如本协议终止,乙方将通过合作平台并由合作平台通知甲方。
第二十七条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争议期间,各方仍应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第二十八条 本协议自甲方在乙方指定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合作平台)以在办理页面点击确认、勾选等方式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终止后甲方“登记簿”内未结算至所绑定的甲方银行账户的资金将按照下述方案处理:
(一)对于可提现未提现资金,甲方委托合作平台通知乙方,并为甲方将前述资金划转至甲方绑定账户;
(二)尚未进入“可提现”环节的资金,乙方有权根据合作平台交易结算指令执行,因此导致的纠纷或争议应由甲方自行与合作平台协商处理,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乙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变化及业务运营需要在通知合作平台后单方面变更本协议相关条款、服务收费标准(如有)及其他业务规则。变更前,乙方将通过官网(www.jsbchina.cn)或合作平台公示等方式告知甲方。若甲方在变更后继续使用本协议项下服务,即表示甲方接受该等变更;若甲方不接受变更的,甲方应立即停止使用本协议项下服务。甲方停止使用本协议项下服务不影响此前已经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甲方仍应对此承担相应责任。

江苏银行云直通业务商户服务协议

(适用于抖音电商平台)



特别提示:在签署本协议前,甲方需完整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明确了解、知悉己方的权利义务,乙方特别提醒甲方关注本协议中加粗部分等对甲方权益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请务必仔细阅读和理解,如对本协议内容有任何疑问,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甲方应暂停签约并通过江苏银行客服进行咨询,客服电话95319。
甲方以点击确认、勾选等方式接受本协议,即表示甲方已知悉、理解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内容,并愿意受此约束。如甲方不接受本协议,甲方将无法使用乙方在合作平台上提供的云直通业务相关服务。
本协议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甲方充分认同其效力。


甲方(平台商户):
乙方(银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为保证合法、规范使用江苏银行云直通服务,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就甲方在合作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开立“登记簿”用于交易资金管理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相关定义
(一)“云直通”业务是指乙方联合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联”)为合作平台及其商户提供的登记簿开立、登记簿记账管理、资金结算、查询、对账等一体化资金管理服务。
(二)“登记簿”是指在“云直通”业务项下,甲方申请开立、使用的,用于记录甲方在合作平台开展经营活动产生的交易资金数据的记账编号。登记簿不属于银行账户,甲乙双方之间并不构成实质意义上的存款法律关系。
(三)“合作平台”是指包括北京有竹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及上海格物致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作平台经营者”)运营的抖音电商平台(域名为jinritemai.com),具体范围以乙方与合作平台经营者约定为准。
第二条 甲方自愿申请开立、使用“登记簿”用于记录甲方在合作平台的资金交易数据。甲方授权同意乙方联合银联根据合作平台向银联云直通系统发送的信息与指令进行登记簿项下相关交易数据的登记,为甲方提供记账与结算等服务,业务处理时间以银联云直通系统记录的为准。甲方承诺通过合作平台向银联云直通系统传输的订单信息及交易指令均真实、有效。
第三条 对甲方和合作平台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一切纠纷,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由甲方与合作平台自行解决。
第四条 乙方应当在对交易信息(含支付订单信息、交易流水、结算信息和汇总明细等)核对无误后,确保及时、准确、可靠的执行合作平台发出的资金划付指令。乙方延迟或错误执行指令的,由乙方承担责任,但非因乙方原因导致的除外。
第五条 甲方应提供符合法律要求的结算账户(下称“绑定账户”)作为资金汇划的出入金账户。甲方承诺绑定账户为甲方或与甲方存在合法资金管理关系的主体所有,否则,由甲方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与经济损失。
第六条 甲方在申请开立、使用“登记簿”的过程中,应授权合作平台向乙方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如甲方为自然人的,甲方应提供姓名、绑定账户账号(卡号)、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证件号码和有效期限、证件影像文件;
(二)如甲方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甲方应提供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注册地址、营业期限开始日期、营业期限结束日期、单位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号、绑定账户账号(卡号)等信息,并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乙方要求的证件影像文件。
甲方可以通过合作平台对开立“登记簿”时提交的相关信息和资料进行变更。甲方办理上述相关信息和资料变更时,乙方有权重新对甲方的身份进行审核验证,甲方应配合乙方核实其变更的真实意愿。甲方办理以上所列变更事项无需与乙方重新签署协议,本协议继续有效。在乙方完成变更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 关于甲方及相关个人信息主体的信息授权、处理与保护,甲方知悉并同意:
(一)基于乙方为甲方办理本协议项下事项所必需,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通过收集、存储、使用、删除等方式处理甲方在办理本协议项下服务过程中主动提供或因使用服务而产生的信息,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及乙方合作机构对甲方身份、账户及交易等信息进行核验,并可将上述信息用于监管报送、司法协助、合规检查等。上述信息的范围包括甲方及其相关个人信息主体的基本身份信息、账户信息和交易信息等。
乙方合作机构包括:
进行个人信息核验的第三方机构:北京中盾安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010-68773415。
进行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信息核验的第三方机构:北京中数智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008904900。
进行银行账户核验的第三方机构: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0592-5813613;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95516。
进行制裁名单核验的第三方机构:Factiva Limited(道琼斯公司),800901216。
(二)对于甲方同意乙方处理的信息,乙方将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与甲方的约定开展信息处理行为,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护甲方的信息。
(三)如乙方收集甲方相关个人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的,甲方承诺其已取得相关个人信息主体关于本协议项下个人信息处理的有效合法授权,并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四)乙方经甲方授权获取的身份、账户与交易数据等信息、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为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并结合为甲方提供服务所必需的最短时间。超出保存期限后,乙方将对上述甲方信息进行删除或匿名化处理,但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乙方有权对甲方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和信息进行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开立“登记簿”的申请:
(一)乙方对甲方身份信息存在疑义,要求甲方提供辅助证件,甲方拒绝提供的。
(二)乙方有明显理由怀疑甲方开立“登记簿”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甲方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乙方业务制度规定的其它不予开立登记簿的情形。
第九条 甲方“登记簿”仅限在合作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场景下使用,若乙方有证据证明甲方“登记簿”项下的交易行为为违法违规行为的,乙方有权停止为甲方提供“登记簿”相关服务。乙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甲方的业务开展情况及交易行为进行审核,如发现不符合本协议约定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乙方有权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并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第十条 甲方应确保绑定账户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始终保持正常、可交易的状态。若甲方的绑定账户不可用或因被有权机关冻结等原因导致状态异常,不能正常进行收款的,相关损失及法律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与乙方无关。
第十一条 乙方提供的服务受合作平台相关业务账户的制约,如合作平台相关业务账户因挂失、止付、冻结等原因不能使用,本协议项下相关服务将中止或终止,由此引发的争议由甲方与合作平台自行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因不可归咎于乙方的原因导致合作平台中止/终止使用乙方服务的,从而导致乙方无法为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相关服务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由甲方与合作平台自行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甲方授权并同意乙方通过合作平台获取甲方在合作平台发生的资金入账、资金提现等资金交易指令和甲方在乙方或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对账单,并进行核验、对账。乙方与合作平台对账无误后,对所涉交易资金按照约定进行相应的记账、结算等处理。对账有误时,乙方将向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或合作平台核实原因,修正错误前乙方可与合作平台协商暂停执行所涉交易资金相应的系统处理。当甲方交易行为触发乙方风险交易规则时,乙方可能增加对甲方的身份信息或交易信息核验并要求甲方或合作平台提供证明材料,核验结果有可能影响资金结算,包括但不限于暂停交易、资金冻结等。
第十四条 甲方不得出租、出借乙方为其开立的“登记簿”,不得利用“登记簿”套取银行信用,不得利用“登记簿”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洗钱和恐怖融资、电信诈骗、赌博及其它违法犯罪活动。否则,乙方有权在通知合作平台后单方终止本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如涉嫌违法犯罪的,乙方将移交公检法等有权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乙方因以下任一情况没有正确执行合作平台发送的指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一)乙方接收到的指令信息不明、不及时、存在乱码、不完整或无法辨认等;
(二)甲方在合作平台开展的业务被合作平台暂停或终止;
(三)业务指令、“登记簿”状态或绑定账户状态等异常导致指令不能成功执行(因乙方系统原因造成的除外);
(四)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协议约定;
(五)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因于乙方的情况。
第十六条 甲方同意并授权,若乙方或相关第三方系统或账务等出现差错、故障或其他原因引发了展示错误或甲方不当获利等情形的,乙方有权自行采取更正系统、账户差错,以及直接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中扣回不当获利款项、暂停服务等适当纠正措施,但应以合理的方式通知甲方。
第十七条 乙方不对甲方的交易资金及因交易失败、交易纠纷等引起的交易资金受损、因购买合作平台自行推出或与其他第三方联合推出的各类商品或服务而引起的交易资金受损等承担任何形式的保证或承诺,不承担甲方对所投入的交易资金因管理运用和使用而引起的任何风险或责任,甲方应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和风险。但因乙方原因导致的甲方资金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乙方不提供任何含有对甲方及其合作平台所涉交易资金的资金监管、资金托管等在内的服务,乙方也未委托合作平台代理乙方进行理财销售等金融活动。
第十九条 乙方有权对甲方提供的证明文件及交易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并对相关资料进行留存,用于甲方身份真实性、交易真实和合法性的甄别以及反洗钱报送等合法用途。乙方有权对甲方采取身份识别、银行结算账户识别、风险监测及动态评分等风控措施。
第二十条 甲方承诺严格遵守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会参与或协助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活动,并根据乙方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及资料,协助乙方进行反洗钱交易监测及数据报送,并对信息及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一旦乙方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甲方涉及相关违法活动的,乙方有权通知并要求甲方在限期内进行说明,如甲方未能在限期内提供合理说明的,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乙方应依法对甲方“登记簿”交易余额信息、交易记录和甲方身份资料等甲方信息承担保密义务。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提出要求外,乙方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第二十二条 甲方在合作平台连续6个月无资金交易或无信息上送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项下服务,乙方终止服务后应及时通知合作平台并由合作平台通知甲方。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在通知合作平台后要求甲方配合提供交易数据和其他证明资料影像件等信息进行核查,并要求甲方限期纠正,甲方不能按期纠正或拒不纠正的,乙方有权自行或协同合作平台采取核查、延迟资金结算、限制资金结算金额、暂停本协议项下的服务、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等所有乙方认为有必要的措施,并视情况决定是否报送有关监管部门及公检法部门,对此,乙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且无需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如因此导致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甲方营业执照已过期或注销或吊销,或进入破产清算、和解或重整程序;
(二)甲方在乙方系统内发生身份或银行结算账户识别异常;
(三)甲方在乙方系统内发生高风险预警;
(四)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洗钱、套现、赌博、传销、淫秽色情、非法经营、恐怖活动等违法违规活动或为上述违法违规活动提供协助及便利;
(五)甲方在合作平台内的交易缺乏真实性、有效性或违法违规;
(六)甲方、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被清算协会、清算机构纳入黑名单;
(七)其他违法违规或违反乙方产品管理规范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在甲方使用本协议项下服务的过程中,遇到下列任一状况而致使乙方无法向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该状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协议项下服务相关的客户端、系统等进行维护;
(二)因台风、地震、海啸、洪水、停电、战争、恐怖袭击、疫情等不可抗力之因素,造成本协议项下服务运行系统障碍;
(三)电信设备、通信线路、供电线路出现故障;
(四)甲方未按照乙方有关业务规定正确操作;
(五)因病毒、木马、恶意程序攻击、网络拥堵,电信部门等有信息技术依赖的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技术调整或故障、网站升级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者延迟;
(六)因合作平台等与本协议项下服务有依赖关系的第三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有效期内,因国家相关主管部门颁布、变更的法律、法规、规章、指引、通知、政策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导致乙方客观上不能继续为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的,该等情况将不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可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方式通知甲方后变更本协议内容或提前终止本协议。
第二十六条 基于甲方与合作平台签署的相关业务合作协议,以及乙方与合作平台签署的相关业务合作协议,乙方为甲方与合作平台提供交易资金管理相关服务。甲乙任一方与合作平台签署的相关业务合作协议终止的,则本协议随之终止。如本协议终止,乙方将通过合作平台通知甲方。
第二十七条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争议期间,各方仍应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第二十八条 本协议自甲方以在办理页面点击确认、勾选等方式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终止后甲方“登记簿”内未结算至所绑定的甲方银行账户的资金将按照下述方案处理:
(一)对于可提现未提现资金,甲方委托合作平台通知乙方,并为甲方将前述资金划转至甲方绑定账户;
(二)尚未进入“可提现”环节的资金,乙方有权根据合作平台交易结算指令执行,因此导致的纠纷或争议应由甲方自行与合作平台协商处理,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乙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变化及业务运营需要在通知合作平台后单方面变更本协议相关条款、服务收费标准(如有)及其他业务规则。变更前,乙方将通过官网(www.jsbchina.cn)或合作平台公示等方式告知甲方。若甲方在变更后继续使用本协议项下服务,即表示甲方接受该等变更;若甲方不接受变更的,甲方应立即停止使用本协议项下服务。甲方停止使用本协议项下服务不影响此前已经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甲方仍应对此承担相应责任。